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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4-8-28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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