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临沧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临沧市个私协。
第二条临沧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由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私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发挥“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教育个私经济从业人员诚实、守法经营,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培育、促进个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和临沧市民政局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临沧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住所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临沧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并组织个私业主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个私业主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信经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活动;
(二)维护个私业主的合法权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四)提供法律、信息咨询和服务,开展职业技术和普法等培训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组织个私业主开展社会公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私业主的管理工作,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党团、工会及妇联的组织建设工作;
(八)开展对下级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经临沧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拥护本协会章程,经申请,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个体工商户为个人会员,私营企业为单位会员。《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和吊销,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退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临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确定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临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或表决采用举手或鼓掌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下级协会上缴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临沧市民政局和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临沧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临沧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临沧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临沧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临沧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临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