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临沧市工商系统200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市工商局         新闻作者:杨光伟 李强斌         新闻日期:2007-11-13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国务院为此出台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U _ByA&WTz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9月始,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的3项量化任务(做到二个100%和一个彻底),即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全面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章案件,所有案件,涉及流通环节、生产领域,通过不同渠道发现和查处。临沧市工商系统查处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性,希广大消费者引起关注,同时对违法者以震慑。

附:11起违法违章案例及评析

 

例一:销售病变猪肉案

2007年7月28日凤庆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查处张某销售病变猪肉一头(约96千克)。经查证认定为“颌下淋巴结肿胀、肾脏黄灰色病变;确定为“烈性传染病,疑似猪温”。该局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张某非法屠宰和销售病死猪肉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病变猪肉作强制销毁处理。

【评析:该案为经营者非法屠宰经营行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五)项规定“有毒、 有害、 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 死肉食品” 不准上市出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jn7R6k0B[1]i:N0
 提示:上市鲜猪肉必须定点屠宰,并依法检疫合格;消费者购买时要到证照齐全商场或摊点购买,并查看猪肉检疫印讫。

 

例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饮料案

2007年7月25日,耿马县工商局查获俸某经营的商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悄悄话”苹果醋、芒果纯、芒果茶、酸角纯饮料、“好面坊”方便面、路南豆腐等31个品种,320瓶(袋),标值2500元,未下架处理。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条例》有关规定没收全部过期食品,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为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条例》第六条 规定“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jn7R6k0B[1]i:N0  提示:经营者在经营中对过期食品必须下架处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必须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同时索取票据。

 

例三: 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永德县工商局查获张某某未经工商部门登记许可擅自于20079512日到勐汞村从事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散发虚假广告,共发放虚假印刷品广告100份,“免费”赠发“大活力”279包,“虫草灵芝”356包,标价金额4500元。该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发布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为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

jn7R6k0B[1]i:N0提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轻信广告宣传,贪图便宜,对宣传商品不作深度了解;购买所需保健物品应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并索取票证;保健品不具备药用功效,经营者不得作药用宣传。

 

例四:销售伪造厂名、厂址食品案

2007717,云县工商局查获段某某用于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的菌类食品外包装盒1000个,瓶装标贴10000个,销货款3000元。并查明,段某某伪造厂名厂址,擅自定购的标有:厂址“临沧云县阿段土特食品厂”;地址“云县草皮街建设路”字样的食品外包装盒及瓶装标贴,自行包装后,在市场、超市内进行销售瓶装保鲜鸡枞、蜂蜜、油鸡枞、油炸蜂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外包装标贴;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属于销售以假冒真,即冒充他人产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其他标志商品”的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jn7R6k0B[1]i:N0提示:经营者不得虚构厂址厂名,欺骗消费者,标注厂址厂名必须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致。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该辨明所购商品的包装及商标,发现侵权行为立即举报。

例五:超市经营走私“红牛”饮料

据消费者举报:临翔区工商局在临沧城某一超市查获泰国“红牛”饮料9件。经查明:200612月,该超市擅自从当地批发市场以每件64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识“红牛”饮料,并以65/件的价格在超市内零售。调查中,经营者未能提供其所购物品的合法凭证。该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无中文标识泰国“红牛” 饮料9件(24/件)。

【评析:该案属经营走私物品行为。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规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jn7R6k0B[1]i:N0提示:经营者不得经营走私物品、无中文标识和无相关质量认证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中要验明相关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购买。

 

例六:非法勾兑酱油案

2007724,云县工商局查处合某某商店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从事勾兑酱油经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合法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合法资格的条件下,擅自用“白象牌”加碘食盐、食用醋酸、焦糖色素、笨甲酸钠等自行勾兑酱油,现场查获待销酱油2桶约50公斤。该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为经营者无经营资格非法加工食品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五)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jn7R6k0B[1]i:N0提示:上市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符合卫生标准和条件。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时要认真鉴别其厂地,到有经营             资格和卫生条件好的商店购买。

 

例七:非法生产、销售勾兑白酒案

据群众举报,凤庆县工商局查处当事人刘某某用酒精非法勾兑白酒。经查明,当事人200611月中旬至2007年下旬分别从外地分三次购进酒精63桶(19千克/桶),共计1197千克,并用“密之皇蛋白糖”调料,按照一定比例用水分别勾兑出45度和38度白酒销往各乡镇,共查获勾兑白酒900千克,销货款7560元(平均售价2.4/千克),余留酒精209千克,勾兑白酒千克,调料10千克。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白酒行为;没收全部查扣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为非法勾兑经营白酒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jn提示: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饮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饮料时应该辨别其真伪劣,索取票据,发现涉嫌掺杂、掺假食品,立即举报。

 

例八:查处销售劣质沙发案

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凤庆县工商局查处林某(当事人)从事沙发加工经营中惨杂使假,欺骗消费者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临翔区纸厂后面出租场地从事沙发加工销售,于20075月初先后三次运到凤庆销售,获取非法所得1550元,58,因消费者申诉举报,工商部门查扣7套(沙发),并进行处理时,发现其经营的产品面料为人造皮面,内部填充物为厚为一公分的海绵和大量稻草。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没收全部劣质沙发和违法所得;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为经营者惨杂使假,欺骗消费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jn7R6k0B[1]i:N0提示: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确保商品质量和遵守服务承诺。消费者在消费中有权向经营者索取票据和相关商品资料,对消费争议或涉嫌违法经营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12315服务中心申诉举报。

 

例九:掺杂掺假案

凤庆县工商局查处牟某某(当事人)经营的干菜、调料(辣椒面、胡椒粉、草果面、花椒、八角)中掺杂掺假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降低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从2005年始,从昆明购进“香料”(黄色、带辣味)的粉末状物质5袋共225公斤。以3%比例掺入自制“蘸水辣”、“胡椒粉”中进行销售。共配制蘸水辣3116公斤和胡椒粉300公斤(销售价为10/千克和30/千克),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没收全部掺假物品和违法所得,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属经营者在食品中惨杂使假,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U _ByA&WTz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jn7R6k0B[1]i:N0x LfW3|0第四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N"m­A,Al2g6N
~0
  【jn7R6k0B[1]i:N0提示:经营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维护公众食品健康安全,经营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入市认证资格。消费者在消费购买中要选择购买,向经营者索取票据,确保食品安全。

 

例十:销售无标识食用油案

    凤庆县工商局查处熊某某(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成品食用油。经查明,当事人自2004年以来,从昆明购进杂物油、调合油等食用油21桶(180千克/铁桶),共计3780千克,标值金额30020.00元。在鲁史、诗礼等地街场批发零售。商品为“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票证。并在销售过程中分别以“菜籽油”、“大豆油”、“精炼油”的名义进行销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证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评析:该案属经营者经营销售“三无”产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jn7R6k0B[1]i:N0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辨明产品名称、厂地和有效期限,不购买过期食品和无认证标识的食品。

例十一:堵截走私红牛入市案

20071017,经群众举报,耿马县工商局查处张某某从外国(缅甸)购进的一批泰国产“红牛饮料”。经查明,当事人无任何合法手续,于20071015到缅甸购得 “红牛饮料”218件(24/件),购价为61/件,标价总值13298元,准备在耿马县孟定镇加价销售时被查获。

该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收红牛饮料218件。

【评析:该案属非法购进走私物品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规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jn7R6k0B[1]i:N0提示:禁止走私物品在市场上流通,经营者不得非法经营走私物品;消费者购买外国产品时,必须查验有关入关手续和验章,不购买非法入关的外国食品。

 


阅读次数:

相关新闻: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图片新闻
·临沧市工商系统200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销售腐烂变质猪肉案
·销售无标识食用油案
·非法勾兑白酒案
·堵截走私红牛入市案
·查处走私外烟案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案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5.0,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