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经群众举报,耿马县工商局孟定分局在孟定镇下城查获一批泰国产的红牛饮料。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15日到缅甸购得泰国生产的红牛饮料218件(24听/件),购价为61元/件,标价总值13298元,准备在耿马县孟定镇加价销售时被查获。 该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收红牛饮料218件,免于罚款。
2007年10月17日,经群众举报,耿马县工商局孟定分局在孟定镇下城查获一批泰国产的红牛饮料。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15日到缅甸购得泰国生产的红牛饮料218件(24听/件),购价为61元/件,标价总值13298元,准备在耿马县孟定镇加价销售时被查获。
该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收红牛饮料218件,免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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