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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8-3-31


    为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管范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商所(分局)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非法人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事项
  (一)是否合法使用营业执照。检查有无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是否涂改、出租、转租、出卖营业执照。
  (二)是否合法使用企业名称。检查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名称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是否在登记后六个月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检查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查询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合同等经营活动证明。
  (四)是否存在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检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实收资本交付期限、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交付实收资本;年检时重点审查财务报表中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检查时要将实际检查内容与章程、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记载事项对照,核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货币资本是否到帐,非货币资本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产权过户或实际缴付手续,资本分期缴付的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实收资本。
  (五)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检查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检查住所是否真实;必要时询问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了解与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有关的内容是否与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内容相符。
  (六)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检查核实现住所与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
  (七)是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检查经营的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必要时核查相应的合同、购销货单、发票存根等原始凭证;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销货验收制度。
  (八)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检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期限,核查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九)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原件。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检查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有年检戳记或有缴纳年检费的收据。
  (十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检查登记事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与登记内容一致。
  (十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情况。检查与备案相关的内容。
  (十三)是否在住所或经营场所外擅自设立经营场所。检查以公司或分公司等名义设立的经营场所是否有与该场所一致的营业执照。
  (十四)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禁止任职情形。检查公司有关选举、任命文件,必要时应询问本人并做笔录。
  (十五)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是否改正。检查与责令改正事项相关的实际情况。
  (十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还在经营。检查住所或经营场所内是否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吊销营业执照后会计帐簿是否还有继续营业的记载。
  (十七)是否按规定办理清算,清算中有无隐匿资产、虚假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或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检查该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成立清算组情况、清算组成员是否合格,已清算完毕的是否编制了清算报告。
  (十八)合并、分立、减资时是否按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检查通知、公告的原件等原始证据。
  (十九)是否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检查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六个月后对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在下一年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二)日常检查。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在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小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管程序
  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属地监督检查。
  (一)认领。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采取逐级分派的方式,通过网络向工商所(分局)提供企业登记资料,工商所(分局)及时认领本辖区的企业,建立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为主的静态管理档案,并确定每户企业所在的片区和责任人。
  (二)准备。工作人员要查阅该企业的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做好检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检查。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依法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记录有关检查情况。对“政府挂牌保护企业”的检查,要征得当地监察部门同意。
  (四)报告。工作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工商所(分局)报告。
  (五)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商所(分局)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处理;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
  (六)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商所(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将检查、处罚等信息录入在“工商政务业务一体化软件”的相应业务模块中,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五、责任追究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商所(分局)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管事项,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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