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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8-3-31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管职责
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全面监管,在监管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录入动态监管信息。
(二)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核定和执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六)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监管事项
工商所、分局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管中,主要查看以下内容,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一)查营业执照。看有无营业执照,执照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是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否张贴上一年度验照标识,是否亮照经营,是否被涂改,实际经营者姓名与执照上经营者姓名是否一致,是否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
(二)查前置许可。看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前置许可负责人(经营者)、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是否一致。
(三)查缴费票据。看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查印章、牌匾、广告。看是否擅自改变字号名称,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是否依法登记,广告内容是否合法。
(五)查从事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进销货台帐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看是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批发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是否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和流向,不合格食品是否退货、追回和销毁。
(六)查从事农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进销货台帐。看是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七)查商品及其包装。看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是否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成分、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销的食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冒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八)查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看被依法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后,是否继续从事生产活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7天内进行定期回访,每年3月底前进行年度验照,营业执照有效期满4周年进行换照。
(二)日常检查。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市场巡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决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在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对危险化学品、小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管程序
(一)认领。工商所、分局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进行户口分配和认领,建立个体工商户电子经济户口,确定监管片区和责任人。
(二)准备。检查人员查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做好检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检查。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检查,并记录有关检查情况。
(四)报告。检查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工商所、分局报告。
(五)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商所、分局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处理;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及时向所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
(六)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检查、处罚等信息录入工商政务业务一体化软件“登记”模块中的“分类监管”栏目和“行政执法”模块中,建立动态监管信息。
五、责任追究
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所、分局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管事项,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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