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统一规范使用《临沧市食品经营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临沧市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制度》、《临沧市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临沧市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临沧市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临沧市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以及相关登记表格。
原各县(区)局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登记表格不再使用,新启用相关文书由各县自行印制。现将相关制度和台帐的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临沧市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与食品经营者特签定以下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二、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持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持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所签定责任书履行职责,对违法经营者工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分局)签章: 经营者(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辖区工商所(分局)各留存一份)
临沧市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本企业(商店)作出如下承诺,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不销售进货手续不全(供货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和涉嫌质量问题的可疑食品;
2、不销售“三无”食品(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食品、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食品;
3、建立食品进货或销售(批发)台帐,做到来路清、去向明;
4、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若违反上述承诺,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分局)签章: 经营者(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辖区工商所(分局)各留存一份)
临沧市食品经营者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采取索证索票方式,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消费安全。
二、索证索票的内容包括:索要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和食品标识等。
(一)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二)食品合格证明包括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供货商签名盖章的复印件)和食品合格证等;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应索取免检证书(或供货商签名盖章的复印件);加贴(印)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
(三)食品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持期等。
三、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食品,经营者一律不得进购,对不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制度交由食品经营户保存备查。
临沧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临沧市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帐制度
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
一、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建立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建立进货台帐,并如实记录,以保证食品来路清、货物真、去向明。
二、进货台帐的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三、销货台帐的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购买者的姓名和住址等内容。
四、对不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和记录不完整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五、进销货台帐由食品经营者如实填写,并保留2年。
六、本制度交由食品经营户保存备查。
临沧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临沧市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建立进场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和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和证明食品质量的相关凭证。
二、宣传执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进场的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有关制度。
三、场内应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维权站)和食品安全公示栏,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和食品安全公告。
四、协助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五、对不履行食品质量监管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制度交由市场开办者保存备查。
临沧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临沧市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在流通环节针对不同情形,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改正、销毁、追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 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八) 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九)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一)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二)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进行销毁;对已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追回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巡查、实施快速检测、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发现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应当依法处理,同时责令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
相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获知有关信息并查证属实后,应当在相应范围内责令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
第六条 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七条 对已采取主动退市措施且没有造成后果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不主动退市、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涉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广告的食品案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交由食品经营户保存备查。
临沧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