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规范、高效、负责地处理行政事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结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范围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县(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分局)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限时办结的范围是涉及市、县(区)、所(分局)三级工商部门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对象
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对象是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办理限时办结事项的业务机构。
三、限时办结事项
(一)行政管理事项
1、行政审批。按照《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承诺时限办结。
2、行政复议。自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行政赔偿。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的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其它工作事项
1、信访事项。来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来信事项和不能当场答复的来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的,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12315申(投)诉举报。即时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受理的及时分派给相关业务机构归口办理和属地县(区)局或工商所(分局),承办机构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交办机构,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反馈当事人。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措施、方案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措施、方案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措施、方案,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
4、请示事项。1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建议提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按照交办机构时限要求办复。
四、限时办结的要求
(一)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及相关业务机构要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二)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及相关业务机构对市局作出承诺时限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对市局没有承诺时限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结。
(三)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机构按程序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五)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五、责任追究
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按照《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三日
1、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事项(请点击下载)
2、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事项(请点击下载)
3、工商所(分局)限时办结事项(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