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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工商行政行政管理系统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8-5-1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现就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纪人注册登记的范围

  (一)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经济活动中,不以经纪业务为主,但为促成他人交易而兼营经纪业务即生意介绍收取佣金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二、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类型、名称及经营范围核定、

   (一)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类型

     1、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为个体经纪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经纪公司。

  (二)名称及经营范围核定

  其字号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即经纪项目应具体表述为农副为品的名称。

  (三)兼营经纪业务的核定

  在经济活动中,不以经纪业务为主,但兼营经纪业务的,字号名称中不表述经纪字样,但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中要核定经纪业务和经纪品种的名称。

    三、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一)减少登记材料

  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发展要立足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遵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点培育、放宽条件的原则稳步开展。在培育阶段,申请农村经纪人登记的不要求提交《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

  (二)允许季节性或临时经营经纪业务

  在登记时尽可能兼顾农村经纪人主要来自农民、经纪活动季节性强的特点,引导、鼓励、支持部分农民从事季节性的经纪活动。在培育阶段,允许办理短期《营业执照》。

  (二)允许兼营经纪业务

  农村经纪是一个新的行业,他对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之间的衔接。同时,支持农村经纪人既从事农产品购销,又从事经纪活动。在培育阶段,允许在原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增加“兼营农副产品经纪业务”的经营范围。

  四、切实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服务工作

  (一)纳入“绿色通道”范围。把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纳入“绿色通道”范围,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照;

  (二)减免注册登记费。一是农民办理临时经纪登记的免收注册登记费;二是已注册需增加经纪业务的,免收变更登记费;三是新申请设立经纪业务的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

  (三)降低备案要求。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在培育阶段,不要求必须具有《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仅需将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责任感。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作出批示:“农村经纪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管理和规范经纪行为,以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工商总局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一系列重要安排部署精神和工作要求上来。把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措施,增强责任感,积极开展,稳步推进。

  (二)宣传促动,示范带动。针对农民对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等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还存在很多误解的状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提高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渠道,将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镇。与此同时,要依靠地方政府,树立守法、诚信农村经纪人典型,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发挥其示范作用,提高对农村经纪人的认识,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面向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树立起经纪的意识。同时要发现和培育守法守信的农村经纪人的典型,开展重点培育、重点服务、重点宣传,通过培育发展典型示范户,带动其他农村经纪人的发展,以此提高农村经纪人的地位,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

  (三)强化培育,提高素质。要针对农村经纪活动法律规范,管理规范和经纪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学习《经纪人管理办法》和相关经纪活动的知识等,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各村农民协会等自律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村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增强农村经纪从业人员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经纪从业人员守法守信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完善管理,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执业人员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登记台帐。

  (五)落实责任,强化沟通。各县(区)工商局要切实抓好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市局下达的2006年、2007年任务数,并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局年终考核依据;各县(区)工商局,在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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