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06]8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市内发生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全市和眦邻州(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市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3)发生跨境(缅甸)、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认定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或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乡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社),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食品流通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包括下列情况:
(1)已经造成公众病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监管活动获取的、已经确认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3)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获取的某种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
(4)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办、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的。
(5)相关部门通报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 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3) 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预案,落实职责,加强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预案,控制事态,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和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设置
2.1.(1)市工商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消保、办公室、财务、公平交易、经检支队、商标广告、纪检监察、企业、机关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1(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事件核查组、现场处置组、工作督查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2.1(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公平交易科及办公室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查处和救援工作;收集、汇总、上报、发布食品安全应急查处和救援工作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事件核查组由市场科、经检支队、商标广告科及事故发生地工商局组成。负责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等情况,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涉嫌的同厂家、同包装标识、同批次的食品进行排查,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3)现场处置组由事发地工商机关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并妥善保管涉嫌食品。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4)工作督查组由纪检监察室组成,负责对事故中失职、渎职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5)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及机关服务中心组成,负责事故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 1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2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逐级启动应急预案。
3.3 应急处理
3.3(1)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食品安全报告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3(2)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结合实际情况组成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协同相关部门展开现场秩序维持,受伤人员救援等工作。
3.3(3)现场处置组要对事故性质、事故范围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在第一时间内向县级局报告调查结果。
3.3(4)现场处置组要收集并妥善保存现场证据,依法封存可疑食品,在事件核查组到达后进行移交,并协助核查组工作。
3.3(5)在接到现场处置组初步调查报告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报告情况立即组成事件核查组,在当天赶到事发地,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和场所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暂停涉嫌食品销售、责令停止有关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必要措施,控制局势,避免事态蔓延。对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迅速查清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等情况,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经检测判定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督促经营者撤柜,追朔源头,并组织辖区工商机关对同生产厂家、同商标包装、同生产批次的质量不合格食品进行排查,对流向外地的不合格食品要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
3.3(6)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应急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应急级别。
3.3(7)当事故涉及跨境(缅甸)、跨国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报请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3(8)事故处理期间,事故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在岗待命,车辆24小时备勤,通讯24小时畅通。参与应急处理的所有执法人员随时能够集结待命或展开行动。
3.4 应急终结
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事故原因、过程、结果已基本查清,危害后果或隐患已经消除,食品安全已平稳可控,可以解除应急状态。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3.5 报告制度
3.5、1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加报死亡时间及人数;
(3)冶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调查情况;
(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3.5.2初次报告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3.5.3 阶段报告
随应急处置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5.4 总结报告
应急处置终结后,要在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预防与宣传
4.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4.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本级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使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
5、责任追究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椐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的;
(3)工作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营业执照的;
(5)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6)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7)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趋势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8)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5.2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由工作督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6、附则
6.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