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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对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作出五条规定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8-9-28


一、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严禁擅自提高会员费收费标准和比例,会员费严格按各县(区)个私协会《章程》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严格履行入会程序和手续,坚决贯彻“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个体、私营企业未加入协会会员的,一律不得收取会员费。

三、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市局再次重申:收取会员费必须统一出具《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填开收据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并加盖协会印章,经费开支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强化协会各项服务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大力鼓励、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五、各县(区)工商局党组要加强对个私协会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协会工作平稳发展。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掌握协会工作动态,严防产生新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协会负责人和县(区)局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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